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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职工发生工伤 法院判企业赔钱补缴社保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职工发生工伤后,企业仍需担责。日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相应费用。
2013年11月,乌鲁木齐某建设公司招录罗某为其从事工地绿化工作。工作后的罗某未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罗某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2014年10月,罗某乘三轮车去工地时车辆发生侧翻,导致罗某全身多处受伤。罗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共住院29天。经认定,罗某此次受伤为工伤,工伤鉴定为伤残八级。受伤后的罗某不能再为公司劳动,公司索性否认与罗某存在劳动关系,拒不向社保机构申请工伤。之后罗某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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