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为方便日常出行,李某购买新能源汽车后,计划在该固定车位上安装自用充电桩。然而,某物业公司以小区已设置18个公共充电桩、零散增设充电桩需经业主大会表决、存在安全隐患等为由,拒绝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材料。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履行配合义务。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此外,二审法院向供电部门调查核实,确认案涉车位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技术条件。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某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李某出具同意安装家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并履行现场勘验、施工配合等协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