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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没有可以用ofo名义执行的财产

2021-09-26 22:43:12 互联网 来源:
导读 日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裁判文书显示,天津富士达自行车工业有限公司(天津富士达)向ofo主要经营者东厦大同(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日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裁判文书显示,天津富士达自行车工业有限公司(天津富士达)向ofo主要经营者东厦大同(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5亿元标的。然而,法院认定ofo“无财产”,无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无外商投资,名下无车辆。虽然开了银行账户,但是已经被其他法院冻结或者账户没有余额。此前,ofo的几位经理包括陈、戴伟、杨品杰、等。作为不诚实的执行者,被限制高消费。

今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富士达天津与东夏大同之间的民事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但由于东厦大同迟迟未履行义务,富士达天津公司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2.498亿元。

法院在裁定书中称,ofo向法院申报了该房产,其名下没有房产或土地使用权,没有对外投资,也没有车辆。虽然开了银行账户,但是被其他法院冻结或者账户没有余额。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通对通”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系统返回信息为“无财产”。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我院对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进行了核查。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最后,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6月1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信息显示,被执行人东厦大同(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陈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法限制其出境。邀请执行联动机制成员、基层帮扶执行网络成员和社会公众协助法院执行。

陈正是东厦大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东厦大同全资子公司成都智科楚星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案件信息,本案案号为(2019)沪0110执1121号,申请执行人为吴,执行标的为12万元。不可信执行人的具体行为是: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青报记者发现,2018年8月、12月,申与东厦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开庭两次。

据《北青报》记者了解,目前我国信息披露网站上有170份与东厦大同公司相关的执行文书,大部分是2019年1月以后执行的,执行标的金额巨大。仅今年5月,东厦大同就收到海淀、朝阳、丰台、杭州、天津、厦门、上海法院近20份执行文书。仅一个月的执行目标就要超过6000万元。

同时,东夏大同被冻结股份6股,被冻结股份超过1700万元。但东夏大同(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达到1.5万亿美元,也就是15亿美元。

在中国信息公开网站上,陈本人有16条信息被列为不可信信息,并被限制高消费。

北青报记者还发现,ofo的几位主要管理人员也被列为失信执行人。创始人戴伟有16条信息被列为高管

根据规定,在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允许有以下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和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火车软卧、轮船等二等以上舱位;酒店、宾馆、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星级以上场所高消费;购置房产或新建、扩建或装修高档房屋;租用高档写字楼、酒店、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营运必需的车辆;旅行和度假;孩子们上高成本的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上的所有座位和其他动车组列车上的其他头等舱座位,以及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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