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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海口8月13日电(记者 王子谦)海南省政府12日公布《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明确垦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垦区建设的住房不得对外销售或转让。
该办法对垦区建房规划和用地、申报主体和条件、个人建房、集中建房、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规定。所谓垦区,是指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所管理的区域范围。
垦区建房以集中建房为主,个人建房为辅。除了符合市县总体规划的原址改建、重建,以及并场队和难侨队职工或居民可以审批个人建房外,垦区原则上实行集中统一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
办法明确,垦区建房应当符合市县总体规划和垦区产业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不符合规划的不得审批垦区建房。垦区场部建房必须符合所在场部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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